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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仲恺高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28
来源:
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惠仲改办发〔2019〕5号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根据《惠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区住建局制定了《仲恺高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经区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中共仲恺高新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28日
仲恺高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验收方式、简化验收程序,明确验收标准,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区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联合验收适用于已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项目,包括在本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由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合验收窗口,会同区宣教文卫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仲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用事业办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具体包括: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工程验收;气象部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验收备案;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白蚁防治验收;电梯使用登记证核发。
二、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并符合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报告、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消防、环保、人防、电梯、防雷装置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评价,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并有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涉及通信设施的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属于或含有公共卫生性质的房屋市政项目,已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卫生技术审查和评估并达到有关标准。
(八)其它具备验收条件的事项。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权限内的验收工作,积极沟通协调并汇总联合验收工作所需全部资料,制定联合验收工作程序;加强统筹、丰富验收手段,有序开展联合验收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逐步完善好信息化验收的机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2. 切实做好牵头工作,积极会同各专项部门开展工作,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实做细,充分发挥联合验收的效能;全部专项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本部门专项验收文书(各专项验收后成果)。
(二)各专项验收部门(验收单位)
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开展本部门验收材料清单的梳理,各司其职,共同圆满完成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变更,同时函告牵头部门。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3.对专项验收(备案)事项需市级部门审查(备案)的,由业务对应的区直部门牵头协调办理,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专项验收(备案)需区相关企业办理的,参照执行。
4.负责解释涉及本部门专项验收事项的有关问题。
四、 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经自查确认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受理范围,并按照各专项验收清单要求(材料以专项验收为单位单独封装),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统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对具体工程不涉及专项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说明。
专项验收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联合验收资料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需要补齐的,验收部门各自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的内容,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及材料齐全,并反馈告知牵头部门。待联合验收事项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后在直接网上告知。
(二)现场勘验。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验收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地点及人员,并在约定时间组织各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集中进行现场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各相关验收人员按职责规定分别开展各单项验收。如存在与其他专业部门意见为前置验收条件的事项,有关部门按顺序依次出具结论。
(三)补充程序。一次验收中仅有一个专业部门不通过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此专业部门申请验收;如有两个及以上专业部门验收不通过,仍由牵头部门按以上流程再次统一组织现场核验。已验收通过专业且材料不发生交叉或交叉影响不大的可以不参加复验。
(四)出具文书。现场勘察完成后,各验收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成果文件(2份)送达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汇总后出具《惠州仲恺高新区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连同各验收部门的成果文件一并送行政服务中心发放给建设单位。
(五)有关说明。对于已取得《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视为该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各事项已经通过。联合验收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单位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联合验收工作,充分认识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是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大湾区规划纲要的实际举措。各单位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协调沟通。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要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要加强部门、单位、企业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制,找准站位,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于互为前置或关联影响的事项,要优化办理程序,调整办理时序,共同协作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其他单位的监督和考核,严格按照《仲恺高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各部门按时完成各项专业验收,并限时归集验收成果文件。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四)其他要求。机构改革后,联合验收业务对应的职能部门发生变化的,由新的单位承接。
附件:
1.仲恺高新区工程项目联合验收事项材料清单
2.不涉及专项验收承诺书








附件2:
不涉及专项验收承诺书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经自查,我单位申请的联合验收事项中不涉及×××××(专项验收),请予以核实确认。
×××××(建设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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